出處:eMarketer MARCH 21, 2008
紐約時報在美國紐約州法案中提出,
在沒有顧客的允許下使用個人訊息式廣告將構成犯法─處以罰鍰。紐約時報指出,這樣的法案可以讓網站在顧客的瀏覽歷史及網路行為下給予顧客選擇不收看廣告。
文章指出,
這將是一個全國性的法案。根據eMarkter資深分析師 David Hallerman表示,這聽起來對線上廣告來說似乎是潛在的嚴重打擊,但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當行銷意圖透明化,將導致某部分的顧客選擇離開,但相對的那些自願留下來的顧客將更有價值,因為他們自願和這個網站做交易來換得更多相關的廣告,使得他們的喜好更清楚的被透露出。他接著表示,事實上,
較清楚的自願或非自願的線上陳列廣告選擇機制將會更有效率。這就好像電子郵件行銷:自願接受者比那些不同意看到廣告訊息的人擁有更強的回應。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7年版由
Truste所主辦的
Ponemon Institute研究 中指出,美國顧客針對包括線上及非線上的保護個人隱私這方面最為信任的是一些網路公司包括Google及AOL。

Mr. Hallerman 表示,談到關於網路使用者的資料時,隨著時間的推移最有可能的成功模式包括:
意圖的透明化、更清晰的使用情況、自由選擇,和在消費者、內容提供者及廣告主之間隱含的討價還價的相互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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